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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男童,能不能判强奸罪?

2015-11-18 08:35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1099| 评论: 0

摘要: 11月1日起,刑法修正案(九)正式实施,我国刑法再无嫖宿幼女罪。无论自愿与否,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强奸罪论处,标志着法律对女童的保护更进一步。与此同时,此次刑法修订了猥亵罪的侵害对象,将“妇女”改 ...

11月1日起,刑法修正案(九)正式实施,我国刑法再无嫖宿幼女罪。无论自愿与否,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强奸罪论处,标志着法律对女童的保护更进一步。与此同时,此次刑法修订了猥亵罪的侵害对象,将“妇女”改为“他人”,这意味着对男性的保护有所进步。


 
   然而,有法学专家提出,对于性侵男童的犯罪行为,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。近日,天河法院宣判的一起特殊案件,引起了法官的关注。一名11岁的男童,在网络交友时遭到一名男子性侵,由于我国的法律没有将男性纳入强奸罪被害者范畴,该案只能以量刑较轻的猥亵儿童罪判决。

 
   “如果是女童,罪犯至少要多判刑5年。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,震慑力比猥亵儿童罪要高很多。”广州中院一位资深法官表示,猥亵儿童案中,对男童的保护偏弱。

 
   目前,广州法院系统拟采取措施,依照此次刑法修订的精神,依法加大对性侵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。

 
  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黎美琪 吴若诗

 
   情节严重却只被判了猥亵罪

 
   广州男童小A(化名)在手机网络交友时认识了27岁的男子张喆勇。对方经常约他见面,刚刚11岁的小A不懂提防,把张喆勇当成了朋友。

 
   2013年4月29日,张喆勇在广州天河区某广场与小A见面后,将其骗至一出租屋内,采取殴打、强迫、威胁的手段对小A进行性侵,造成对方受伤,经法医鉴定,损伤达到犯罪程度。案发2周后,张喆勇被警方抓获。

 
  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,张喆勇构成猥亵儿童罪。因其在5年内还有犯罪前科,应从重判处。综合全案,判决张喆勇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。

 
   一审宣判后,张喆勇不服上诉,声称自己只是带小A吃饭闲逛,没有猥亵过对方。

 
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上诉进行书面审查发现,2008年时,张喆勇还曾性侵过另一名11岁的男童小乙。

 
   其前科判决书显示,张喆勇1987年出生在广州,文化程度中专,家住黄埔区。2007年11月23日傍晚,张喆勇在天河区某小学门口,将小乙(1996年出生)哄骗到该校附近对面一巷子内,要小乙为其口淫,后又对其进行鸡奸。3天后,张喆勇再次在校门口出现时被男童的父亲等人抓获。2008年,天河区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,判处张喆勇有期徒刑三年。

 
   近日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。广州中院认为,张喆勇系刑满释放之后,再次犯同样罪行,说明其具有性侵儿童的变态心理。其再次犯罪时又情节极其恶劣,严重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,应予严惩。依法驳回上诉,维持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的原审判决。

 
   近年猥亵儿童犯罪有所增多

 
  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,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,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、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,坚决依法判处。当前,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,以猥亵儿童罪为例,2012-2014年,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,其中,2012年2017件,2013年2300件,2014年2828件,呈逐年上升趋势。预防、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,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、参与和支持。

 
   与此相应,广东省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,严惩了一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案。

 
   2012年12月25日,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某小学保安姚某武在教学楼厕所内对时年8岁的男生小丙进行性侵,后被清远市清新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 
   2013年,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原处长李军,通过网络聊天方式结识了三名未成年男童,以给付金钱、物质等利益为诱饵,多次引诱被害人到其居住地进行猥亵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军采用搂抱、口淫、鸡奸猥亵等方式,对三被害人进行侵害。通过对被告人李军的电脑、腾讯QQ聊天记录、发送的“漂流瓶”的内容,证实李军确有通过网络寻找并性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主观故意。依照现行的刑法,被告人李军构成猥亵儿童罪。法院认为,李军多次猥亵多名儿童,应当从重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
 
   据介绍,如果以强奸罪判处,多次强奸多名儿童,可判处十五年以上直至死刑,然而因为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并不包括男性受害者,因而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对此案定罪量刑。

 
   性侵男童判刑难高于5年

 
   广州中院一位资深法官介绍,近年以来,男男之间同性性侵的案件时有发生,未成年男童由于身心尚未成熟,极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。但是判决时,法官面临难题。

 
   法官介绍,虽然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性侵男童的行为非常恶劣,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强奸罪的受害对象限定在女性范围内,对于成年男性来说,遭到同性性侵后,往往面临无法惩罚犯罪的尴尬境地。“被男同性恋鸡奸的案件时有发生,但除非是造成了对方受伤,才构成犯罪,而且大都以故意伤害罪来判刑。实际上,有些同性性侵案件,公安机关都表示无法立案。”为了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保护教育,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,省内有刑事审判法官向一些学校家长发送了《致家长的一封信》,结合猥亵儿童案件的特点,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,尤其指出男童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。

 
   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专家表示,“同性强奸”定义的缺失,对男童的保护尤为不利。“我国刑法对于14周岁以下男童的刑法保护比14周岁以下的女童要弱,因为性侵男童的处罚刑期通常是5年以下,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是5年以上。而法条规定的特别严重通常是指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。由此造成在司法实践中,同样的性侵儿童案件,侵犯女童的可按强奸罪判处10年、15年甚至极刑,但性侵男童的案件,几乎看不到有判处5年以上的案件。”

 
   ■法官学者齐呼吁扩大强奸罪法律内涵

 
 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认为,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强奸罪对象只包括女性,法律会有一定的滞后性,但是法律也应该做到实事求是,符合现实的需要,面对近年来我国时有发生的“强奸”男性案件,为了平等地保护男性的性权利,我国不妨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立法经验。

 
   知名法学博士朱益民告诉记者,男童被性侵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有发生,危害性极大。国外对此类犯罪调研报告指出,男童被性侵害之后,有较大的可能会在成年以后沦为罪犯,或性攻击他人,并且有较强的自杀欲。美国在12岁的男童吸毒者中,年幼时被性攻击的人数是没有受性攻击的人数的12-40倍。在我国媒体报道中,也有多起男童因为遭受性侵罹患精神疾病的案例。

 
   诸多法学专家指出,随着时代变化,新的犯罪形式不断衍生出来,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不应至今仍为法律空白,欧美、日本等国家均已把同性性侵犯列为犯罪。省法学会刑法学专家告诉记者,“大多数国家都不是一开始就如此定义的,因为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,开始时都是为了保护女性,而如今有些国家都有女性强奸男性的判决案例。因此,对强奸罪的定义进行修改,符合当今国际立法的趋势,也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,加强保护儿童的表现”。

 
   广州中院一位法官表示,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,解决此类问题并不困难。建议通过立法修改,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为所有的自然人,而不仅限于女性。“只要将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的‘妇女’改为‘他人’,‘幼女’改为‘儿童’即可”。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对男性的性权利给予保护,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国际接轨,有利于国际间的交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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